近日,一則關于“四名游客以發(fā)布5000字差評要求店家減免費用”的視頻在網絡引發(fā)熱議。

  據報道,事發(fā)火鍋店工作人員稱,四名來廣東汕頭的游客到店后點了400多元的菜品,在整個就餐期間并未提出任何異議,40分鐘吃了七成餐食左右,突然向店員反映鍋底味道淡,用餐體驗沒有達到預期。店家曾試圖溝通解釋潮汕飲食特色,但未能達成一致。

  在溝通陷入僵局時,游客自稱已準備了長達5000字的差評,要求店家滿足其只支付兩道菜(蝦和鵝肝)的費用。為避免糾紛升級或給當地美食口碑帶來負面影響,店家選擇了全額免單。事件曝光后,有人認為店主是顧全大局,但也有觀點認為此舉可能助長“差評勒索”的不良風氣。

  以發(fā)布差評要求店家免單或減免費用,是否涉嫌違法?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吉林良佐律師事務所主任尤金堂律師表示,消費者依法享有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評價、監(jiān)督的權利。一個基于真實消費體驗、主觀但非惡意的差評,是消費者行使監(jiān)督權的體現(xiàn),商家對此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然而,權利不得濫用,如果消費者虛構事實、夸大問題,或者在根本沒有實質消費糾紛的情況下,以發(fā)布或傳播極具破壞性的差評為籌碼,直接要求商家免單或支付遠超合理范圍的“賠償”,其行為性質就發(fā)生了變化。這不再是行使監(jiān)督權,而是以詆毀商家商業(yè)信譽為手段,迫使商家違背真實意愿給付財物。從民事侵權角度可能構成侵犯名譽權,商家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當“惡意要挾”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超出了普通民事糾紛的范疇,尚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時,其行為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的行政違法行為,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面臨行政拘留或罰款的處罰;當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敲詐時,可能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

  那么,“合理維權”與“惡意要挾”的邊界該如何判斷?對此,尤金堂解釋稱,可從消費者權利基礎是否真實、主觀目的是否合法、手段方式是否正當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是“事出有因”還是“無事生非”?合理維權必須基于真實發(fā)生的消費行為,且商品或服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安全隱患、虛假宣傳等瑕疵或違約情形。惡意要挾往往缺乏真實的消費糾紛基礎,或故意制造“糾紛”。

  是“解決問題”還是“非法占有”?這是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法律保護的是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如果消費者的一切行為圍繞“如何拿到遠高于損失的賠償”展開,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就凸顯出來。例如,在糾紛協(xié)商中,不接受任何合理的解決方案(如退菜、重做、打折),只接受“免單”或高額現(xiàn)金賠償,這反映出其根本意圖不在于解決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問題。其目的并非解決糾紛,而是將“維權”作為非法牟利的工具。

  是“依法施壓”還是“威脅恐嚇”?面對糾紛,消費者可告知商家自己將采取合法途徑解決,屬于正當的程序性告知,屬合理維權。惡意要挾的核心手段卻是以實施某種會對商家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相威脅,迫使商家就范。最常見的就是以“發(fā)布長篇差評、負面視頻搞垮你生意”“向有關部門連續(xù)舉報直到你被罰”作為直接要挾籌碼。關鍵在于,這種威脅是作為解決問題的唯一或主要對價,而非在合法途徑無效后的后續(xù)選擇。

  尤金堂提醒消費者,面對消費糾紛,要基于事實,理性維權。不得以投訴、舉報相要挾,借行使權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錢財,切勿將“差評”和“投訴”當作索要高額賠償的籌碼。商家也要合規(guī)經營,要確保自身商品和服務過硬,避免授人以柄。面對明顯不合理、要挾式的免單或賠償要求,不要私下給錢息事寧人,這反而會助長不法行為。應保留好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果斷選擇向平臺申訴或報警處理,通過法律途徑化解矛盾。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博

編輯: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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