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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終止條款通常分為銀行有權提前終止和客戶有權提前終止兩種。一般理財產品設計為銀行有權提前終止的較多。如果銀行行使提前終止權,投資者一般可享受到高于無銀行提前終止權的收益率。
有極少數理財產品設計了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不過,投資者享受這項權利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結果自然是收益率降低。
專家介紹,目前更為合理的終止條款設計為“事件觸發(fā)型的自動提前終止”,即產品收益或虧損達到某一條件,為其提前終止條件。這種條件相對于銀行擁有提前終止權而言,更利于消費者。首先,“事件觸發(fā)型的自動提前終止”,其行權標準完全依賴于客觀事件,更顯公平。其次,“事件觸發(fā)型的自動提前終止”能幫助缺乏專業(yè)判斷能力的投資者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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