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公約于1971年在伊朗小城拉姆薩爾(Ramsar)簽訂,故該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公約的全名是:“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簽訂保護濕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時在歐洲有許多濕地被開墾,喪失了許多水禽的棲息地。
1960年霍夫曼(Luc Hoffmann)先生啟動了一個項目叫MAR,當時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lián)盟(現(xiàn)更名為國際保護聯(lián)盟,簡稱IUCN)、國際水鳥與濕地研究局(簡稱IWRB,即現(xiàn)在的濕地國際)、國際保護鳥類理事會(簡稱ICBP,即現(xiàn)在的國際鳥類組織,BirdLifeInternational)也參與項目活動。他們于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國開會,研究了保護濕地的問題。
經(jīng)過8年的多次會議協(xié)商,包括1963年在圣安德魯斯(St.Andrews)、1966年在諾德韋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爾日(Morges)、1969年在維也納、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舉行的會商,在荷蘭政府的支持下由馬修斯教授(G.V.T.Matthews)主持起草了濕地公約的文本。當時文本的核心內容是保護水禽。
最后伊朗體育與漁業(yè)部長艾斯坎德爾(EskanderFirouz)于1971年2月2日在里海邊的旅游城市拉姆薩爾(Ramsar)召開了國際會議,次日18個國家在公約文本上簽了字。但公約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這是因為簽字國遲遲沒有完成本國批準手續(xù)。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當?shù)?個締約國遞交批準書后4個月公約生效。澳大利亞于1974年1月遞交了批準書,是第一個遞交批準書的國家。1975年12月在希臘遞交批準書(第7個遞交批準書的國家)后生效。公約有過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0年11月在意大利卡利亞里(Cagliari)召開了第1屆締約方大會,規(guī)定了國際重要濕地標準。
1982年12月在法國巴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通過了對公約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議定書(1986年10月生效)。這是公約的第1次修改,規(guī)定了公約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為正式語言。
1984年5月在荷蘭格羅寧根(Groningen)召開了第2屆締約方大會,制定了公約實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賈納召開了締約方特別大會以及第3屆締約方大會,對第6、7條進行非實質性修改,規(guī)定了締約方大會的權力、建立常委會、預算和常設執(zhí)行局(或稱秘書處)。但此項修正條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為在1987年通過的決議(III.4)中規(guī)定了自愿原則。大會還修改了國際重要濕地標準和建立濕地合理利用工作組。
1988年1月第1任公約秘書長納維德(Dan Navid)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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