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 并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2015-04-16 07:19: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4月16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fā)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意見》此前已經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見》開篇指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講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立案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第一環(huán)節(jié),目前,我國超過95%的法院設立立案大廳,為當事人提供受理、審查、排期、收費、送達等“一站式”服務,基層法院85%的案件一小時內就能完成立案手續(xù),不少法院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上門立案、遠程立案,這些都極大方便了當事人的起訴。但是群眾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增設門檻”等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新推行的“立案登記制”是如何破解“立案難”的?立案第一關將發(fā)生哪些實質性改變?又將如何更好地解決糾紛,依法維權?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及相關專家學者,盤點了改革亮點!
亮點一、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進行實質審查,擴大受案范圍。
現(xiàn)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勇:法院實際上在這個審查的過程中,相當于提前行使了一部分審判權,有些法院極容易受其他因素的影響,他會不愿意收這個案子,會以審查為名,把這些案件全部擋在門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表示,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后,當事人的訴權將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景漢朝:立案登記制,顧名思義,它不對起訴的要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僅僅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凡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立案條件的,都要登記立案。這實際上就客觀地擴大了收案的范圍。
亮點二、禁止法院違背法律拒絕收案,法定期限要給書面答復。
司法實踐中,水平再高的律師對于法院立案階段的“三不”也是無奈的。
蔣勇:叫“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并不完全是我跟你說“不”,而是給你拖著。
根據意見,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蔣勇:立案登記制要求,你如果不予立案,也必須出具一份裁定書,依據這份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也賦予了上級法院來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
亮點三、登記立案范圍和不予登記立案情形進一步明確。
景漢朝提示公眾,登記立案應當依法進行。
景漢朝:從案件的階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訴,也就是平時我們講的一審,從案件種類來講,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強制執(zhí)行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從目標要求來講,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得違背法律拒絕收案。
《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起訴不能立;訴訟已經終結的,實際是學理上講的“一事不再理”,已經解決完了,再次到法院起訴,法院不予受理;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國家主權或者說破壞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這種情況法院不予立案。
登記立案方便了,但是不等于可以濫用訴權。
景漢朝:對個別違法起訴的,比如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濫訴行為,要依法制裁,以保障更多的當事人正常地依法行使訴權。
亮點四、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意見》受到律師界的極大關注,律師最擔心的問題仍然是落實問題。
蔣勇:關鍵是這些措施能不能落實到位,讓法院在立案登記問題上不敢敷衍。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的實施都必須有相應的措施保障。其中監(jiān)督措施、追責措施,是確保重要舉措完整落實的重要保障。
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zhí)紀監(jiān)督力度。發(fā)現(xiàn)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景漢朝:這次改革,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要徹底清理各地的“土政策”,各地不得再制定新的“土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立案門檻,不得干預法院立案。一切改革措施都要實實在在落實到位。讓人民群眾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真正地享受到實惠。
打官司并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后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并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景漢朝: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tǒng)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很多糾紛適合采取非訴訟手段去解決,應該大力地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建設更多的糾紛解決渠道,讓人民群眾在發(fā)生糾紛、矛盾的時候能夠有所選擇,防止千軍萬馬都走打官司這個獨木橋。
潘劍鋒:真正的法律意識強,是有了這個權利、在有必要的時候我去行使,而不是說法律給了你權利,你有沒有必要都去行使。
編輯:高夢蝶
關鍵詞:最高法;立案登記制;改革;亮點;維權;盤點
2015-04-16 07:00:00
2015-04-15 10:10:00
2015-04-10 15:41:00
參與討論
我想說
央廣網官方微信
手機央廣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