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僵尸企業(yè)” 不可“隨意任性”
2016-06-16 11:12: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6月16日消息 據(jù)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15日)首次發(fā)布10起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包括破產重整、破產清算、關聯(lián)企業(yè)合并破產等等多種類型,希望引導社會全面、正確認識和適用破產法律制度,對清理和處置“僵尸企業(yè)”、化解產能過剩、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益借鑒。
據(jù)統(tǒng)計,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審結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不過,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楊臨萍指出,“破產”作為挽救危困企業(yè)、規(guī)范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制度,社會普遍存在認識誤區(qū)。
楊臨萍:認為,破產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實上《破產法》給出了非常鮮明的答案,破產包括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債務人不想申請破產,甚至有的以跑路來躲避而不選擇正當法律程序,債權人情愿選擇執(zhí)行程序,因為執(zhí)行程序可以讓自己這一方獲得更大利益,而不愿意選擇破產程序進行公平清償。
典型案例顯示,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通過重整,安置187名在職職工,債權人獲得了70%的清償,盤活了企業(yè)存量資產,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和股權價值。
楊臨萍:對雖然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仍可能適應市場需要、有挽救價值的企業(yè),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制度,對其進行積極有效的挽救,實現(xiàn)企業(yè)再生,促進社會資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體利益共贏。
過去,談到破產總讓人避之不及,很多企業(yè)的管理者甚至“畏之如虎”。就像最高法民二庭庭長楊臨萍所說的,債務人要跑路,債權人想分財產,大家都不愿意破產。而另外一種情況是,很多國有企業(yè),明明已經失去了市場活力、淪為“僵尸企業(yè)”,想通過破產重組來進行市場出清,但是受困于國有身份,遲遲不能推進。有人形象的把這稱為“想死都沒機會”。而且在當前的經濟環(huán)境下,把破產審判工作放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高度并不為過。
縱觀最高法這次公布的10起破產典型案例,既有破產重整,也有破產清算,還包括關聯(lián)企業(yè)合并破產等案件,其中不乏“向死而生”的例子。以上海超日太陽能為例,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違約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在選擇同行業(yè)企業(yè)作為重整方之后,公司最終成功恢復上市。處置“僵尸企業(yè)”,不可“隨意任性”,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瑞就此做出評論。
劉瑞:這個案例很及時,它給社會提供了兩個信號,第一,國企改革處理“僵尸企業(yè)”已經進入一個法制化階段,相對于90年代,在處理國有企業(yè)類似情況時,由于法制的社會環(huán)境沒有今天這么充分,所以對于很多企業(yè)的處理都帶有行政干預以及人為的痕跡;在經過30多年的法制社會建設,將處理這樣一個牽扯到各方利益的很重大的事件納入到一個法律體系,鼓勵大家走這條路,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大部分國有企業(yè),尤其是“僵尸企業(yè)”都是地方國企,而地方國企由于受到各方利益的牽制,在處理這個問題上,可能會出現(xiàn)同樣一個案例在不同地區(qū)有不同的法律處置,結果就導致法與法之間打架。這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這樣一個案例舉證式的宣示,其實起到一個作用,即將來在遇到類似的破產企業(yè)處理時,在各方利益僵持不下的情況下,以最高法院所認可的這種案例來處理,就會對減少地方各方利益的沖突,以及同一個案例有不同處理的不公平現(xiàn)象起到一個很好的宣示效應。
中國現(xiàn)在的企業(yè)改革已經進入到了深水區(qū),牽扯的利益的確很多,這個時候,為了有序穩(wěn)定的推進改革,不能搞運動式的結構調整,也不能靠行政長官命令,而要納入到法律程序,有序推行,這是各方可以接受的,也會化解很多產生的不必要的利益沖突和糾紛。
希望這個工作能夠持續(xù)進行,以此來推動這輪國企改革。當然,既然是通過法律程序來推動結構調整,處理“僵尸企業(yè)”就必須要有足夠時間,必須要有足夠的耐心、足夠的調查取證,要遵循誠信公平的原則,不能操之過急,否則會產生很大“后遺癥”。
編輯:趙亞蕓
關鍵詞:僵尸企業(yè);最高法;破產;企業(yè)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首次發(fā)布10起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包括破產重整、破產清算、關聯(lián)企業(yè)合并破產等多種類型,希望引導社會全面、正確認識和適用破產法律制度,對清理和處置“僵尸企業(yè)”、化解產能過剩、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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