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中央在香港政制發(fā)展問題上有實質決定權
2015-01-14 20:4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說兩句 分享到:
中新社香港1月14日電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梁振英14日發(fā)表2015年《施政報告》表示,在香港特區(qū)政制發(fā)展問題上中央有實質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要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guī)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
針對近日在有關政制發(fā)展的討論中,有人提及《中英聯合聲明》和普選的關系。梁振英指,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痘痉ā访鞔_規(guī)定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只屬提名委員會。
他說,維護《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權利,以及正確認識遵守法律的義務,對保障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和國際地位至為重要!霸谡瓢l(fā)展問題上,對偏離《基本法》的主張,我們也要有所警惕。過去1年多有關政制發(fā)展的討論,說明社會上有不少人,對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以及對政制發(fā)展的憲制規(guī)定,在認識上仍有偏差”。
梁振英強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qū),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關系由《基本法》具體規(guī)定。香港的權力來自中央,中央通過《基本法》向香港授權;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絕對自治”,是根據《基本法》具體規(guī)定的高度自治,不是隨意的自治。
香港的政治體制發(fā)展要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和發(fā)展。《基本法》規(guī)定行政長官除向特區(qū)負責外,亦向中央政府負責。無論是通過選舉委員會或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以及行政長官提名的主要官員,都必須得到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既有選舉,亦有任命。
梁振英表示,未來一年,也是香港政制發(fā)展的關鍵一年。要爭取落實民主普選,必須互相尊重,求同存異,社會和政府不接受也不會姑息任何違法行為。
上星期三,香港特區(qū)政府已宣布啟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第二輪公眾咨詢,“我衷心希望社會人士能夠用好這兩個月的咨詢期,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框架內,堅守法治,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讓500萬合資格的選民可以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在政制問題上,我們要在落實普選和原地踏步之間作抉擇!绷赫裼⒄J為,只要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香港500萬合資格選民就可以歷史性地在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斑@是香港民主發(fā)展的重大進步”。
編輯:李逢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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