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河灣綁架案一審宣判 兩被告人被判刑
2016-08-22 19:55:00 來源:新華社
備受關注的星河灣豪車跟蹤綁架案22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姜軍、張兆東綁架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和5年,并各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春節(jié)后,姜軍向張兆東提議綁架,此后2人使用偽造身份證在陜西省西安市購買1輛捷達車并在榆林市尋找目標。2人還購買手機、錘子等犯罪工具,竊取兩塊北京機動車號牌安裝在捷達車上,并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三次挖掘深坑,用于關押被綁架對象。
此間,2人再次到榆林市府谷縣尋找目標,發(fā)現(xiàn)被害人王先生所駕駛的奔馳牌小轎車,遂將GPS跟蹤器安裝在該輛奔馳車上,根據(jù)跟蹤器顯示的位置信息,得知該車從府谷縣返回北京市,在朝陽區(qū)星河灣小區(qū)與東城區(qū)某大廈之間行駛。
2015年5月,姜軍2人駕車到朝陽區(qū)星河灣小區(qū)門外蹲守,發(fā)現(xiàn)在該小區(qū)居住的被害人高女士駕駛1輛賓利牌小轎車,遂將高女士作為綁架對象。10月30日上午,2人駕車跟蹤高女士,在途中被查獲歸案。從被告人處起獲人民幣4188元及捷達車1輛、手銬、鐵錘、斧子、匕首等各種犯罪工具,扣押在案。
法院認為,姜軍、張兆東以勒索錢財為目的,預謀綁架并為實施綁架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綁架罪,屬犯罪預備,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系犯罪預備,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法院對被告人均予以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以綁架罪,判處姜軍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張兆東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宣判后,姜軍、張兆東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記者熊琳)
編輯:于方若
關鍵詞:被告人;星河灣;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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