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10件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我國三年使用司法救助資金26.7億元
北京青年報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至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審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2.8萬余件,包括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等,有效保障受不法職權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2015至2017年,全國法院共辦理司法救助案件12萬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資金26.7億元,案均救助金額2.2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當日發(fā)布了10件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劉學娟申請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對劉學娟涉嫌詐騙案立案偵查,并對劉學娟進行逮捕。其間,朝陽分局扣押凍結劉學娟涉案款項共計639萬余元。2010年8月18日,朝陽公安分局以劉學娟涉嫌詐騙132.6萬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全部涉案款項639萬余元一并隨案移交。2011年11月7日,朝陽區(q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學娟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并將扣押凍結款項中的132.6萬發(fā)還某鄉(xiāng)政府,1.1萬用于執(zhí)行罰金,余款506萬余元(含凍結賬戶期間孳息1萬余元)退回。
2014年,某鄉(xiāng)政府向朝陽區(qū)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學娟返還238萬余元補償款,法院判決劉學娟返還。朝陽公安分局決定解除扣押并發(fā)還267萬余元剩余款項,但未提及利息。隨后,北京市公安局復議決定依法予以變更分局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原賠償決定,并責令朝陽公安分局解除對267萬余元的扣押,發(fā)還賠償請求人,并支付相應利息。
北京市二中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公安機關對涉案款項進行扣押并無不當。但在朝陽區(qū)檢察院將判決未認定的506萬余元退回該局后,該局除協助執(zhí)行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扣劃238萬余元外,應將余款267萬余元及時解除扣押并發(fā)還,其未予發(fā)還并繼續(xù)扣押該款項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此外,北京市公安局對該款決定予以返還并承擔相應利息并無不當,但在利息計算上存在一定錯誤,遂在維持北京市公安局返還267萬余元及相應利息的決定項目之外,決定再向劉學娟支付未按期返還被扣押款項所應支付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30萬余元。
最高法在公布該案時提到了案件的典型意義,根據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件。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無不當,但在被告人已被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對原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涉案財物亦應及時處置,如對未予認定的涉案款繼續(xù)扣押,則有可能發(fā)生國家賠償。
“通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處理‘官民關系’、調和公權力和私權利沖突,一方面救濟了受損的私權利,一方面也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依法正當行使權力,提出了反向的參照標準,同時也對于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說。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實習記者 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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