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2月26日電 國務院聯(lián)防聯(lián)控機制于2月26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關于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chǎn)的意見》有關情況。在被問到檢察機關在疫情期間處理涉企案件時如何發(fā)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作用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0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的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它對于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訴累都有積極的作用。
陳國慶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并愿意接受處罰的,司法機關可以對他進行從寬從輕處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在堅決嚴厲依法打擊涉疫情防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犯罪案件同時,也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真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包括對于涉嫌犯罪的企業(yè)經(jīng)營者和員工自愿認罪、真誠悔罪、積極賠償,并且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的案件,檢察機關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建議。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各級檢察機關都要盡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fā)揮這個制度在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節(jié)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