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小課堂】廣告涉虛假宣傳 產品合格也得賠
2016-06-12 13:4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6月12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消費者從先生在媒體上看到了一個聲稱“晚期腫瘤治療新突破——神奇口服液”的廣告,廣告中宣稱藥物的吸收率達到傳統中藥的幾倍以上。從先生信以為真,當即就在廣告中提示的門診部購買了一盒價值450元的口服液,上面也標有國藥準字號。購買之后,從先生在網上看到,神奇口服液所標注的廣告涉嫌虛假宣傳已經被相關部門查處。從先生認為門診部對于藥品夸大功效、誤導消費者有一個嚴重的違法行為,所以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消法》“退一賠一”的規(guī)定,要求退還貨款,賠償450元,要求支付誤工費,同時還請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經過兩審。二審法院認為,消費者購買了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從先生購買的神奇口服液存在的虛假廣告,門診部存在相應的責任,所以法院支持了從先生的請求。法院判決門診部退還從先生貨款450元,并且增加賠償從先生的450元賠償款,同時也駁回了他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蘆云作出了分析點評:
蘆云:本案中,藥品的銷售者對所銷售藥品做的虛假宣傳顯而易見,這種行為已經對消費者構成了欺詐,即使藥品本身質量是合格的,也不影響消費者依法主張相應的權利。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發(fā)現,涉案的藥品雖然是合法生產的,但是他利用廣告嚴重誤導消費者,并且欺騙了消費者,受到工商部門的查處,這也足以認定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法院判決銷售者承擔退一賠一是正確的,在證據上來講國家行政部門發(fā)出查處文件,屬于證明力較強的優(yōu)勢證據,經過質證通常是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這里面還有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侵權法的概念,本案中從先生所購買的藥品不能證明是假藥或者劣藥,并且也沒有讓患者服用,本案屬于因購藥產生的糾紛,屬于買賣合同糾紛,合同之訴不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消費者或者使用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并且遭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本案從先生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被法院予以駁回了。
經濟之聲: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只要購買了不安全的食品,無論是否已經食用,是否造成人身損害后果,都可以適用購貨價款10倍的賠償。那么,如果保健食品里面添加了添加劑,或者過量添加添加劑,消費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10倍的賠償?
蘆云:是的,關于食品和添加劑,我們國家有食品添加劑的名錄,對于所添加的種類和劑量有明確的規(guī)定。
經濟之聲:有哪些法律方面相關的條文可以支持?
蘆云:國家對于使用食品添加劑有著非常嚴格的規(guī)定,并且這種標準是國家標準,不授權地方制訂地方標準。實踐中,經營者常常會以食品沒有造成人身損害后果為由,提出不適用于價款10倍賠償。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實際上消費者支付了貨款,購買了不能食用的食品本身就是一種損失,而且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價款10倍賠償是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唯一條件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到,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應當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其他的賠償要求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應當支持的。
編輯:李岸
關鍵詞:虛假宣傳;食品安全
建行善融商務平臺負責人表示,我們高度重視央視對善融商務個別商戶涉嫌虛假宣傳等問題的報道,第一時間與商戶聯系,認真進行核實。
2016-03-03 18:22:00
對于備受熱議的“長沙天價理發(fā)店”事件,10月30日,長沙市工商局開福分局作出決定,擬對涉事商家“Mr.rope”罰款12萬元,其中無照經營罰款2萬元,虛假宣傳罰款10萬元。
2015-11-02 07:41:00
2016-06-08 1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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