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5月1日消息 捐贈和求助跟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我們希望體現(xiàn)自己的價值,多幫助別人,也希望在自己有困難的時候能夠獲得他人的幫助,感受到生活的希望。不過,捐贈和求助哪些方式是合理、合法、有效的,大家未必都清楚。本期“財富雅談”邀請了兩位專家為大家科普合理、合法、有效的捐贈和求助方式。這兩位嘉賓,一位是民政部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專家、北京王府公益基金會副秘書長劉穎,另一位是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何國科律師,他曾多次參加我國非營利組織領域的法律政策的制定。
馮雅:有一些個人,如果他想要獲得他人的救助或者幫助,這時到底有沒有一些條件要求?假如這個人可能有房、有車,但當時醫(yī)院要求馬上交30萬元,他一時拿不出30萬元,這個時候,他能去找別人救助嗎?有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
何國科:也就是說我們是救急還是救窮?救窮,大家都沒有意見,但救急不一定屬于慈善捐贈覆蓋的范疇。公益是補位的,是第三次分配,而不是說,在你面對困難的時候,首先想到向社會去要錢,不應該有這種想法,也不應該是這種模式。
馮雅:如果籌款人沒有誠信,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呢?
何國科:兩個法律責任,從民事來說屬于合同的欺詐;如果涉及到詐騙,則是刑事犯罪問題。所以如果在網(wǎng)絡平臺發(fā)起的個人求助,捏造了一些虛假信息,編造了虛假故事,這樣的求助,民事方面有欺詐的風險,刑事方面有詐騙的風險。
馮雅:平臺有沒有去審核求助人信息的義務,如果有,審核義務的邊界又在哪里?
何國科:對這些求助平臺的運行公司來說,法律當中沒有要求他們的審核義務,真實性由求助者來負責。所以現(xiàn)在也出現(xiàn)一個難題,也就是互聯(lián)網(wǎng)公開募捐平臺作為公司,沒有權(quán)利和資格審核求助者的信息,只能讓求助者承諾聲明,如果違法需要承擔責任。
馮雅:有這樣一種情況,現(xiàn)在有一些個人也會做一些捐贈,積極去幫助貧困地區(qū)的孩子們或者老人,方式一般是建一個微信群,讓好心人把錢轉(zhuǎn)到他個人的名下,然后再由他個人把這些錢發(fā)放到那些貧困孩子或者老人家庭里,這種做法合適嗎?
劉穎:這個方式雖然是基于慈善的目的,但是這種方式極端不合適,也有比較大的風險。通常所講的慈善行為、公益行為還是以慈善組織、慈善機構(gòu)為主體,如果要進行募捐,還要向民政部門備案,通過這個項目的設計、備案手續(xù)的完成,包括完善的財務管理的手續(xù)來進行。
何國科:對,把錢打到他個人賬戶,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法律問題,我個人非常反對這種做法。不是說反對這個人做公益的心,而是反對這種模式,因為帶來的法律后果會很嚴重。
這種行為屬于慈善募捐行為,2016年我們的慈善法生效實施以后,法律明確規(guī)定,慈善募捐必須由慈善組織開展,而且必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也必須進行備案;如果沒有,則募捐一定是違法募捐,有法律責任。
如果真想做,我們可以引導他采用更好的方式,比如設一個專業(yè)基金,這個錢依然是他管理,而且合法合規(guī),F(xiàn)在互聯(lián)網(wǎng)已經(jīng)給了我們足夠多做公益、慈善的方式,為什么偏偏選擇風險最大、也不合法合規(guī)的途徑和方式?
馮雅:有些人把錢捐出去以后會不放心,擔心自己會上當受騙,國家對慈善機構(gòu)有什么樣的要求嗎?
劉穎:會有幾個要求,第一,捐贈人應該和慈善組織簽訂捐贈協(xié)議,在捐贈協(xié)議里可以約定善款的用途,包括受益人群。
第二,作為捐贈人,有最基本的索取捐贈票據(jù)的權(quán)利,慈善組織要為每一筆捐款開具捐贈收據(jù)。
第三,作為捐贈人,可以要求查看項目的財務報告和機構(gòu)的年度財務報告,同時也可以在官網(wǎng)上查詢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第四,如果是重大的項目,則要求慈善組織、慈善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我認為,捐贈人可以通過以上四個手段,協(xié)議、收據(jù)、報告、審計去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保證善款善用。
何國科:2016年制定了慈善法,關于信息公開有專門的一章,信息公開是法律要求公益組織必須做到的基本義務。民政部也出臺了相應的配套政策,包括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是不是說已經(jīng)做到了這些,就一定沒有問題了?其實不一定。我們評估、抽查審計,看每年的年檢年報有沒有做好、抽查審計有沒有做好、有沒有專項審計?通過法律制度來保證錢用于真實的用途和真實的項目。
馮雅:我們只談到了與錢有關的捐贈,即善款,但有很多是物資上的捐贈,這種怎么處理?
何國科:慈善法有一條,慈善組織應該妥善保管和使用救助財產(chǎn)。這是其基本義務,對于那些難以用于公益目的的,難以運輸、難以保存的捐贈物資,可以通過依法拍賣、變賣的方式折成現(xiàn)金,繼續(xù)用于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有途徑解決而沒有解決的,就是慈善組織沒有盡到基本的義務,這要負法律責任,需要民政部門介入。




